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2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22號
- 聲請人
- 南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凃純
- 訴訟代理人
- 方裕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6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322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001 │ 禾升企業社 │玉山商業銀│ 107年3月5日 │ 14,177元 │ DA2429487│ ││ │ 蔡碧圓 │行樹林分行│ │ │ │ │├──┼──────┼─────┼───────┼─────┼─────┼──┤│002 │ 禾升企業社 │玉山商業銀│ 107年1月5日 │158,657元 │ DA2429486│ ││ │ 蔡碧圓 │行樹林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