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24號聲 請 人 冠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華文 代 理 人 洪珮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涂菀君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324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晟源科技股│臺灣土地銀│107年1月10日│261,713元 │WYAA607635│ │ │ │份有限公司│行新莊分行│ │ │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