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3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32號
- 聲請人
- 淞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6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332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001 │嵩鎰電機股│臺灣銀行新│107 年2 月28日│192,675元 │ AM0686851│ ││ │份有限公司│莊分行 │ │ │ │ ││ │張焱昇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