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32號聲 請 人 淞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6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黃頌棻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332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嵩鎰電機股│臺灣銀行新│107 年2 月28日│192,675元 │ AM0686851│ │ │ │份有限公司│莊分行 │ │ │ │ │ │ │張焱昇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