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3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38號
- 聲請人
- 千山淨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子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7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338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千山淨水股│華南商業銀│107年1月16日│105,708元 │JD3158361 │ │
│ │份有限公司│行二重分行│ │ │ │ │
│ │廖子逸 │ │ │ │ │ │
├───┼─────┼─────┼──────┼─────┼─────┼──┤
│002 │千山淨水股│華南商業銀│107年2月16日│105,708元 │JD3158362 │ │
│ │份有限公司│行二重分行│ │ │ │ │
│ │廖子逸 │ │ │ │ │ │
├───┼─────┼─────┼──────┼─────┼─────┼──┤
│003 │千山淨水股│華南商業銀│107年3月16日│105,708元 │JD3158363 │ │
│ │份有限公司│行二重分行│ │ │ │ │
│ │廖子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