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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4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張誌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44號

聲請人
曾武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4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股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344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備 考│├──┼──────────────┼──────────────┼───┼───┼───┤│0001│晶宴生活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32429-2 │ 1 │1000 │ │├──┼──────────────┼──────────────┼───┼───┼───┤│0002│晶宴生活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32430-9 │ 1 │1000 │ │├──┼──────────────┼──────────────┼───┼───┼───┤│0003│晶宴生活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32431-0 │ 1 │1000 │ │├──┼──────────────┼──────────────┼───┼───┼───┤│0004│晶宴生活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32432-2 │ 1 │1000 │ │├──┼──────────────┼──────────────┼───┼───┼───┤│0005│晶宴生活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105-NX-0000512-1 │ 1 │ 165 │ │├──┼──────────────┼──────────────┼───┼───┼───┤│0006│上海鄉村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03137-9 │ 1 │1000 │ │├──┼──────────────┼──────────────┼───┼───┼───┤│0007│上海鄉村股份有限公司 │105-NX-0000089-0 │ 1 │ 463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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