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8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84號
- 聲請人
- 李克謙
- 訴訟代理人
- 陳麗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司催字第2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7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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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38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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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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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沈氏藝術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0086-ND-0004997-1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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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沈氏藝術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0086-ND-0004998-3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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