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8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89號
- 聲請人
- 黃錦坤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95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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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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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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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裕豐企業社│永豐商業銀│107年4月15日 │1萬8485元 │2989903 │ │
│ │林怡汝 │行積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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