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89號聲 請 人 黃錦坤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9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何嘉倫 ┌──────────────────────────────────────┐ │支票附表: │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裕豐企業社│永豐商業銀│107年4月15日 │1萬8485元 │2989903 │ │ │ │林怡汝 │行積穗分行│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