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9號聲 請 人 昱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6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郭祐均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39號 │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宏緯國際企│第一商業銀│106年7月15日│108,969元 │JA4203447 │ │ │ │業有限公司│行樹林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