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15號聲 請 人 霖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興霖 代 理 人 許麗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13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8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王敏芳 ┌───────────────────────────────────────┐ │本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415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本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1 │霖德股份有│國泰世華商│105 年4 月1 日│ 9,000元 │ ES3005037│ │ │ │限公司 劉│業銀行二重│ │ │ │ │ │ │興霖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