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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2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陳心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20號

聲請人
鑫欣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仁
代理人
帥殿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紙(下稱系
    爭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06號公示催告
    ,並刊登於民國107年5月3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
    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306號公示催告在案
    ,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又系爭支票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業於107年8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420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瑞萸精品店│台灣中小企│107年4月15日│156,212元 │AH0651577 │    │
│      │江瑞鳳    │業銀行永和│            │          │          │    │
│      │          │分行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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