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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3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34號

聲請人
岑龍精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成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90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8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434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001 │ 品傑光電股 │臺灣中小企│ 107年4月30日 │ 88,515元 │ 3308884 │ ││ │ 份有限公司 │業銀行五股│ │ │ │ ││ │ │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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