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5 日
- 法官古秋菊
- 法定代理人張成岑
- 原告岑龍精密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34號聲 請 人 岑龍精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成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90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8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蔡叔穎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43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 品傑光電股 │臺灣中小企│ 107年4月30日 │ 88,515元 │ 3308884 │ │ │ │ 份有限公司 │業銀行五股│ │ │ │ │ │ │ │分行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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