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3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34號
- 聲請人
- 岑龍精密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成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90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8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434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001 │ 品傑光電股 │臺灣中小企│ 107年4月30日 │ 88,515元 │ 3308884 │ ││ │ 份有限公司 │業銀行五股│ │ │ │ ││ │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