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3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38號
- 聲請人
- 台灣豪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怡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5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8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438號│├──┬─────┬────┬───────┬─────┬─────┬─┤│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 │ │ │ │(新臺幣)│ │考│├──┼─────┼────┼───────┼─────┼─────┼─┤│001 │台灣豪頓股│台北富邦│ 107年3月10日 │ 90,000元 │ JG0439653│ ││ │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 │ │ ││ │張怡隆 │五股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