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40號聲 請 人 吳金德即億達放電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82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8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張雅筑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440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1 │羿晟工業股│玉山銀行新│107年5月5日 │86,625元 │DA4395573 │ 無 │ │ │份有限公司│樹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