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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6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王婉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68號

聲請人
盈升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修
代理人
莊麗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77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77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9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468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皇相工業有│彰化銀行三│107年5月15日│20,318元 │MN6055283 │ ││ │限公司曹耀│和路分行 │ │ │ │ ││ │隆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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