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6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68號
- 聲請人
- 盈升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修
- 代理人
- 莊麗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77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77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9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468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皇相工業有│彰化銀行三│107年5月15日│20,318元 │MN6055283 │ ││ │限公司曹耀│和路分行 │ │ │ │ ││ │隆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