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68號聲 請 人 盈升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修 代 理 人 莊麗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77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77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9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鄔琬誼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468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皇相工業有│彰化銀行三│107年5月15日│20,318元 │MN6055283 │ │ │ │限公司曹耀│和路分行 │ │ │ │ │ │ │隆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