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76號聲 請 人 嘉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貴修 訴訟代理人 廖希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紙(下稱系爭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7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7 年3 月23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178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又系爭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 年6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鄭文彬 ┌──────────────────────────────────────┐ │支票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476號│ ├───┬──────┬────┬───────┬─────┬─────┬──┤ │編號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嘉彰股份有限│第一銀行│106 年10月31日│54,000元 │CH6019454 │ │ │ │公司宋貴修 │丹鳳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