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7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76號
- 聲請人
- 嘉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貴修
- 訴訟代理人
- 廖希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紙(下稱系
爭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78 號公示催
告,並刊登於民國107 年3 月23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
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178 號公示催告在
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又系爭支票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 年6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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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4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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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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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彰股份有限│第一銀行│106 年10月31日│54,000元 │CH6019454 │ │
│ │公司宋貴修 │丹鳳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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