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8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84號
- 聲請人
- 黃忠義即福鑫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84 號裁定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9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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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4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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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 臺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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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延順企業股│台灣中小企│106 年7 月10日│ 824,284 元│ZF7839922 │ │
│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土城│ │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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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延順企業股│台灣中小企│106 年8 月10日│1,052,072 元│ZF7839986 │ │
│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土城│ │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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