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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8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84號

聲請人
黃忠義即福鑫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84 號裁定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9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4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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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 臺 幣)│          │    │
├───┼─────┼─────┼───────┼──────┼─────┼──┤
│001   │延順企業股│台灣中小企│106 年7 月10日│  824,284 元│ZF7839922 │    │
│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土城│              │            │          │    │
│      │          │分行      │              │            │          │    │
├───┼─────┼─────┼───────┼──────┼─────┼──┤
│002   │延順企業股│台灣中小企│106 年8 月10日│1,052,072 元│ZF7839986 │    │
│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土城│              │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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