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8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86號
- 聲請人
- 黃忠義即福鑫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89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9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107年度除字第486號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生暉模具有│華南商業銀│106年8月4日 │53,878元 │ND7918567 │ ││ │限公司 │行土城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