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93號聲 請 人 黃忠義即福鑫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司催字第39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連思斐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493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凱銘實業有│華南銀行新│106年7月21日│30,580元 │HD7513027 │ │ │ │限公司 │泰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