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95號聲 請 人 黃忠義即福鑫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0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映如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495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鑫圓超精密│台灣中小企│106年8月5日 │13,985元 │AF2634693 │ │ │ │工業股份有│業銀行化成│ │ │ │ │ │ │限公司 │分行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