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9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99號
- 聲請人
- 黃忠義即福鑫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司催字第39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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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4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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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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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全章興實業│土地銀行土│106年8月2日 │7,460元 │CU2262850 │ │
│ │有限公司 │城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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