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01號聲 請 人 黃忠義即福鑫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即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82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9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仕丞精密│台灣中小│106 年6 月30日│6,006 元 │ZF7853532 │ │ │工業股份│企業銀行│ │ │ │ │ │有限公司│土城分行│ │ │ │ ├──┼────┼────┼───────┼─────┼─────┤ │002 │仕丞精密│台灣中小│106 年8 月31日│5,996 元 │ZF7853643 │ │ │工業股份│企業銀行│ │ │ │ │ │有限公司│土城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