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0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01號
- 聲請人
- 黃忠義即福鑫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即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82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9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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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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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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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仕丞精密│台灣中小│106 年6 月30日│6,006 元 │ZF7853532 │
│ │工業股份│企業銀行│ │ │ │
│ │有限公司│土城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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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仕丞精密│台灣中小│106 年8 月31日│5,996 元 │ZF7853643 │
│ │工業股份│企業銀行│ │ │ │
│ │有限公司│土城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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