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03號聲 請 人 國凱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俊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32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9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涂菀君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503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國凱鋼鐵企│彰化商業銀│107年5月31日│213,986元 │BR2426303 │ │ │ │業股份有限│行土城分行│ │ │ │ │ │ │公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