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除字第50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 年度除字第504號
- 聲請人
- 維宏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維宏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6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504 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001 │維宏科技有│玉山商業銀│107年2月10日│89,793元 │DA0547644 │ ││ │限公司 林 │行樹林分行│ │ │ │ ││ │維宏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