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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除字第50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許珮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 年度除字第504號

聲請人
維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維宏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6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504 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001 │維宏科技有│玉山商業銀│107年2月10日│89,793元 │DA0547644 │ ││ │限公司 林 │行樹林分行│ │ │ │ ││ │維宏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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