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12號聲 請 人 蘇星益即吉星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4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郭祐均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512號 │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 臺 幣)│ │ │ ├───┼─────┼─────┼───────┼──────┼─────┼──┤ │001 │許 素 婷│玉山商業銀│107 年5 月31日│2,000,000 元│AK0792285 │ │ │ │ │行迴龍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