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1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16號
- 聲請人
- 金賓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大偉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沅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82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8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516 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 001 │金賓汽車股│陽信商業銀│106 年4 月30日│136,836 元│AE4452279 │ ││ │份有限公司│行永和分行│ │ │ │ ││ │李大偉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