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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1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莊哲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16號

聲請人
金賓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大偉
訴訟代理人
陳柏沅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82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8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516 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 001 │金賓汽車股│陽信商業銀│106 年4 月30日│136,836 元│AE4452279 │ ││ │份有限公司│行永和分行│ │ │ │ ││ │李大偉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哲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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