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17號聲 請 人 合家歡休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裕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張逸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 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票據,業經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354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票據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54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8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李瑞芝 ┌─────────────────────────────────────┐ │支票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354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合家歡休閒│台中商業銀│107年3月31日│ 18,861元 │PCA0478418│ │ │ │股份有限公│行板橋分行│ │ │ │ │ │ │司 李麗裕│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