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21號聲 請 人 彭千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司催字第37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0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吳雅真 ┌─────────────────────────────────────────────┐ │股票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521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0001│瑞豐彩富股份有限公司 │104-ND-0000347-0 │1 │1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