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40號聲 請 人 柏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芊秀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38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蔡叔穎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54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 九龍國際廣 │華南商業銀│ 107年5月25日 │ 90,339元 │ PD1845752│ │ │ │ 告有限公司 │行北土城分│ │ │ │ │ │ │ 廖建宇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