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7號聲 請 人 錦雲技術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章 代 理 人 李郁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司催字第7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丁于真 ┌─────────────────────────────────────┐ │支票附表: │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利得儀器股│華南商業銀│106年8月31日│110,250元 │KD5226481 │ │ │ │份有限公司│行中和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