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73號聲 請 人 易路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旭榮 代 理 人 陳碩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3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07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郭德釧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第573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歐締科技股│華南商業銀│107年7月10日│67,200元 │ND7008150 │ │ │ │份有限公司│行中和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