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75號聲 請 人 永欣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美 代 理 人 凌園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19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1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崑山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喻誠德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575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高剛企業有│華南商業銀│107年3月10日│221,700元 │ND8175525 │ │ │ │限公司錢益│行林口站前│ │ │ │ │ │ │利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