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8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82號
- 聲請人
- 禾塑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韻婷
- 訴訟代理人
- 張佳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582號│├──┬─────┬─────┬───────┬─────┬─────┬──┤│編號│ 發 票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001 │第一商業銀│第一商業銀│ 107年5月8日 │190,000元 │ EH3210333│ ││ │行土城分行│行土城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