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91號聲 請 人 張延年即速成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8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郭祐均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591號 │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宏辰印刷企│玉山銀行中│107年7月15日│10,933元 │BI2664390 │ │ │ │業有限公司│和分行 │ │ │ │ │ │ │蘇少美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