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94號聲 請 人 劉錦霞(即蔡錫耀繼承人) 代 理 人 劉宜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61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8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梁馨云 ┌─────────────────────────────────────────────┐ │股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594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0001│夆典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7-0 │1 │750 │ │ ├──┼──────────────┼──────────────┼───┼────┼───┤ │0002│夆典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53-1 │1 │196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