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60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04號
- 聲請人
- 保吉生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承盈
- 訴訟代理人
- 朱詒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05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604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001 │彰化商業銀│彰化商業銀│106 年3 月29日│ 47,160元 │ KB1819353│ ││ │行永和分行│行永和分行│ │ │ │ │├───┼─────┼─────┼───────┼─────┼─────┼──┤│002 │彰化商業銀│彰化商業銀│107 年3 月29日│ 17,500元 │ KB1849692│ ││ │行永和分行│行永和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