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6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04號聲 請 人 保吉生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承盈 訴訟代理人 朱詒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05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廖美紅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604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彰化商業銀│彰化商業銀│106 年3 月29日│ 47,160元 │ KB1819353│ │ │ │行永和分行│行永和分行│ │ │ │ │ ├───┼─────┼─────┼───────┼─────┼─────┼──┤ │002 │彰化商業銀│彰化商業銀│107 年3 月29日│ 17,500元 │ KB1849692│ │ │ │行永和分行│行永和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