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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61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王唯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15號

聲請人
日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冬潗
代理人
吳雅淨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99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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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6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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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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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德億工業股│玉山商業銀│107 年7 月1 日│ 18,900元 │ DA4703288│ 無 │
│      │份有限公司│行新莊分行│              │          │          │    │
│      │殷德義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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