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6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27號 聲 請 人 瑋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火土 代 理 人 陳盈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紙(下稱系 爭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5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7年8月29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558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又系爭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黃炎煌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627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用久有限公│台灣銀行新│107年1月22日│37,452元 │AJ9196182 │ │ │ │司 │莊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