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63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除字第631號
- 聲請人
- 立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金清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欄中關於「支票號碼2850328」記載,應更正為「支票號碼2850238」。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