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64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42號
- 聲請人
- 眾達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秀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紙(下稱系
爭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67號公示催告
,並刊登於民國107年8月18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
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567號公示催告在案
,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又系爭支票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業於107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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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6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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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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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昱盛實業有│陽信銀行泰│107年8月15日│327,576元 │AG0520583 │ │
│ │限公司 林 │山分行 │ │ │ │ │
│ │健平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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