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6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44號 聲 請 人 克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弘城 代 理 人 王品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33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2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644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華南商業銀│華南商業銀│106年12月14 │63,000元 │PD6015366 │ │ │ │行永和分行│行永和分行│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