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7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70號
- 聲請人
- 洪四國
- 訴訟代理人
- 劉松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司催字第799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2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
│股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70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0001│東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D-81615-8 │1 │1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