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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9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蔡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95號

聲請人
卓耀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承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816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2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95號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 │ │ │ │ │ │ │├───┼─────┼─────┼──────┼─────┼─────┼──┤│001 │華震科技股│彰化商業銀│106年7月27日│191,975元 │ER3216106 │ ││ │份有限公司│行三重埔分│ │ │ │ ││ │黃明祥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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