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事聲字第19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197號
- 抗告人
- 即債務人
- 李昱螢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8 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事聲字第197 號裁定提起抗告,惟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18定有明文。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197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8 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事聲字第197 號裁定提起抗告,惟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18定有明文。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