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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43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莊惠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43號

聲請人
侯文磊
相對人
華通工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芮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四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侯文磊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侯文磊新臺幣拾萬玖仟柒佰參拾捌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侯文磊與相對人間薪資等爭議,於民國108年10月14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09,738元,然相對人未依約於108年11月15日給付第1期款,視同全部到期,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於108年10月14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資方給付勞方109,738元。前述金額勞方同意資方分11期給付、於每月15日給付(遇假期順延1日)。資方以銀行匯款方式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第1期至第10期資方給付1萬元、第11期給付9,738元。第1期資方於108年11月15日給付,第11期資方於109年9月15日給付。資方同意至全部金額履行完畢,一期未給付視其餘尚未給付者視為一次到期。另,如未如期給付,同意加計延遲法定利息。」,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薪資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為證,堪信屬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且相對人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莊惠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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