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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49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莊惠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49號

聲請人
王偉帆
相對人
華通工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芮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王偉帆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王偉帆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柒佰壹拾陸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王偉帆與相對人間薪資等爭議,於民國108年10月29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王偉帆新臺幣(下同)224,716元,然相對人未依約於108年11月25日給付第一期款,視同全部到期,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於108年10月29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公司同意給付勞方22萬4,716元,分22期給付以匯款方式匯入勞方王偉帆員工薪資帳戶內。自108年11月25日起至110年8月25日止,第1期至第21期於每月25日給付1萬元,第22期於110年8月25日給付1萬4,716元,如一期未如期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一次償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薪資帳戶存摺內頁明細為證,堪信屬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且相對人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莊惠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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