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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50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陳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50號

聲請人
鄭聖潔
相對人
六合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108 年3 月25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5萬元之調解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資遣費、薪資爭議於民國108 年3 月25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履行,聲請人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其中調解成立內容關於:「對造人(按即相對人)同意給付申請人(按即聲請人)新台幣(下同)25萬元作為和解。上述和解金額款項25萬元,對造人分6 期給付:對造人應於108 年3 月29日前給付5 萬元;108 年4 月30日前給付4 萬元;108 年5月31日前給付4 萬元;108 年6 月28日前給付4 萬元;108年7 月31日前給付4 萬元;108 年8 月30日前給付4 萬元;上述金額分6 次匯入申請人薪資帳戶。如一期未如期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調解成立部分,因相對人於調解成立後,迄未履行等情,已視為全部到期,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108 年3 月25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1 件為憑,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25萬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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