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5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52號
- 聲請人
- 簡明賜
- 相對人
- 同記玻璃纖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博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第二項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8年3月28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惟迄今相對人未依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第2項所載內容給付新臺幣(下同)1萬500元予聲請人,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結果成立內容為:「1.雙方調解方案,本案調解成立。2.雙方合意以1萬500元作為和解金。3.對造人應於108年4月1日(星期一)前將和解金匯入申請人原薪資戶頭。4.雙方和解及依約履行後,日後雙方不得再就本爭議及勞僱關係所衍生任何民刑事請求或追溯及行政檢舉。」,惟相對人未依約就第2、3項所載內容及給付方法如期給付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1萬500元之調解成立第2項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