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7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71號
- 聲請人
- 張繼元
- 相對人
- 全方位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邦柱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日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全方位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全方位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壹佰肆拾壹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府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於民國108年4月3日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全方位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方位公司)願於民國108年4月20日匯款給付聲請人15萬5,141元,相對人劉邦柱願於108年5月31日匯款返還聲請人個人借款186萬7,806元。惟相對人未依約如期給付,聲請人乃聲請裁定就上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全方位公司因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府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於108年4月3日調解成立,全方位公司願於108年4月20日給付聲請人15萬5,141元乙節,業據其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且全方位公司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是聲請人就上開調解成立內容聲請本院裁定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其次,上開調解成立內容關於劉邦柱願於108年5月31日給付聲請人186萬7,806元部分,核其性質,乃係劉邦柱返還個人借款,並非勞資爭議事項,自無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情。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就其請求186萬7,806元部分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