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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77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77號

聲請人
蔣一明
相對人
六合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八年三月五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壹拾壹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等爭議,於民國(下同)108年3月5日經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共22,422元,然相對人僅於108年4月12日給付11,211元後未再給付,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剩餘款項11,211元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於108年3月5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⒈資方同意分兩期給付勞方107年7月份差額9,165元及107年8月份13,257元共計22,422元。第一期於108年3月31日給付勞方11,211元,餘額於108年4月30日給付勞方11,211元,逕匯勞方合作金庫銀行西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內。如有一期為如期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並自該日起加計法定利息。」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內頁影本,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11,211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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