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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
    陳心婷
  • 法定代理人
    何旭剛

  • 原告
    梁竟成
  • 被告
    神積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90號 聲 請 人 梁竟成 相 對 人 神積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旭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四日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拾伍萬貳仟零柒拾貳元,其中新臺幣參拾肆萬貳仟零柒拾貳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府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於民國108年6月24日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5萬2,072元,給 付方式為:相對人於108年7月20日匯款給付聲請人3萬7千元,餘款自108年8月20日起,於每月20日給付1萬元,至清償 完畢止,如有一期未付、遲延給付或一部給付,均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僅給付1萬元,其餘均未依約履行,聲請人 乃聲請裁定就上開調解內容中之34萬2,072元准予強制執行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款對帳單為證,應堪信為真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且相對人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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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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